提出如下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现就有关政策想咨询下。
公司对员工的股权激励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其中部分员工的股权激励由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另有部分员工的股权激励则由员工直接持有。
对于部分员工的股权激励由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并非由员工直接持有),这部分形成的股权激励相关费用公司能否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文件的情况下,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员工持股的的优势在于员工因股权激励所得被视作因努力工作而获得的薪酬,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缴纳税务;员工持股计划所得被视做员工个人出资购买股,与公司绑定利益而获得的收益,按照现有政策,买卖是无需纳税的。
这部分形成的股权激励相关费用公司能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文件的情况下,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