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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团企业资产划拨有关税务问题

2023-11-22 21:26:3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是一家国企A,现拟计划将名下房屋资产转移给全资子公司C,请问这个是否涉税。另外我们划转资产给全资子公司后通过股权划转的情况把子公司C完全划转至另一个国企B。国企A和国企B均为市政府设立。请问这个把C划转给国企B是否涉税。因为国企A欠国企B大额资金,我们把国企C完全给国企B以冲抵欠款,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交税或少交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企A将名下房屋资产转移给全资子公司C,应视同销售缴纳各项税款。
把C公司划转给国企B公司符合特殊情况不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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