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房产评估价值高,成交价值低,税务如何处理

2023-12-01 19:59:07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出售不动产(车位),市场评估价是12.6万元,成交价格位是8万元。想咨询1:销售发票是按照成交价还是按照评估价开具。2:销售方开票需缴纳哪些税款,并且计税依据是按照什么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应按评估价值开具发票。
2、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税率9%,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