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根据财税【2019】2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我公司从2019年开始就有录用的大学生,也取得了就业证书,但是由于公司增值税一直是留抵,2023年11月份实现了增值税,请问前期未享受过大学生优惠的政策,现在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享受期间是否还是3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文件规定的期限是3年,如果2019年录用的人员原则已经过期了。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