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们是商品混凝土公司,最近我们的甲方(施工企业)以它的甲方(开发商)一套商品房抵来抵欠我方的货款,现已办理产权证于公司名下,今后这种形式可能还多,公司抵入的商品房会适机再卖或转抵欠供应商的货款。请问:1、从税收角度,我们应记入固定资产还是记入投资性房产?2、如果记入投资性房产是不是也要按房屋建筑物计提折旧,但年终汇算却要做纳税调增即折旧不能入税收成本?3、将来转让时不管当初计入什么会计科目,是否均按售价减购置成本后的净额计交增值税?主要从简单易行不伤税考虑哈,因为按会计准则处理太复杂化。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2.计提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同时您公司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3.销售时计算增值税,不能按净额,因为您公司取得的不动产不是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按不含税的销售额*9%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再扣除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后,缴纳增值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