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对甲公司享有3000万借款债权,B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00万供货债权,C公司对甲公司享有100万供货债权,目前甲公司已申请破产清算程序,根据清偿程序,我公司和BC公司能得到清偿的微乎其微。因此,BC公司准备做为重整债权人,准备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并对小额债权人进行清偿,大额债权人进行债转股。由于我公司债权占比比较高,BC公司提出,要求我公司无偿转让部分债权给BC公司,这样来提高BC公司的债权占比,这样相应债转股以后,他们的股份也能提高,不然他们就没有进行重整的意愿。当然如果真正进行清算了,大家损失都很大。请问老师:1、我公司对无偿转让给BC公司的部分债权造成的损失能不能进行税前扣除。2、能或者不能是根据哪个法规的那条规定。3、如果能需要具备那些条件或提供那些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你公司对无偿转让给BC公司的部分债权造成的损失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