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本公司与借款公司存在控股关系,借款合同期限3年,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到期日为2023年12月31日。合同执行过程中,2021年、2022年收取利息方未开具发票,支付利息方己计提利息,并己所得税前扣除,202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因为利息金额过大,一下子开不出来这么多利息发票(主要交税太多)。请问老师这种情况下应做怎样的处理才好?比如:还清本金,减免掉当年利息(当年利息不多,前面两年的己汇缴完成不想再动),当年开一部分发票,收一部分利息,剩下的签一个补充协议,约定3年内分次付清。这样做从税务角度看可行吗?这样的话明年汇缴时未收到发票的部分要做调增吗?以后年度收到发票后可调减吗?这样收取利息的一方是否会存在晚交税的风险?怎样做更好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前面两年的己汇缴完成没有收到发票的需要缴纳调整的,如果把剩下的签一个补充协议,收取利息的一方会存在晚交税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