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基本情况:A股份公司股本3亿,亏损29000万,净资产1000万,股东为法人股东B占比95%,自然人股东C占比5%。
2.存续分立方式:A公司采取资产、负债、劳动力一起分立,符合2009年59号文特殊性税务重组。分立后股东B和股东C持有A1和A2公司的比例保持不变,95%和5%。
将A分立为A1公司,其中股本500万,亏损0,净资产500万,A2公司总资产1000万,负债500万,净资产500万(其中股本29500万,亏损29000万)
3.问题:分立过程中自然人股东C是否需要纳税?若需要是以分立出去资产公允价值纳税还是以股本金额纳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如果贵公司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帐务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