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其中40%是由税务局代收,账面剩余的60%的余额该如何处理?
以前是全额缴纳给上一级工会组织,上一级再缴纳给总工会,总工会返还60%到上一级工会组织账户,因为无法取得票据,改为在税务局网站申报缴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以上规定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