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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2、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中国企业在境外建设的三种类型的工程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对外援助工程项目),出口项目建设所需的设备、施工材料等货物,都可(全部或部分)退还国内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请参考以上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