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锑冶炼业,采购的锑原料伴生黄金小于1克/吨是未计价的,通过冶炼后锑产品中的黄金达到1克/吨可以单独单价,黄金单独开具免税普通发票,请问:1、我们认为购进的黄金未计价而相应无进项税,因此销售时无需按财税(2016)36号文件29条计算进项转出,请问是否正确?2、冶炼含有含有免税产品和征税产品所共同消耗的水电煤等辅助材料的进项是否需按36号文进项税转出,如不需转出请问是否有相关文件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是的。
2、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