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因给员工补缴以前年度社保费而产生的滞纳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应作为被补缴当年费用处理;补缴年度应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被补缴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