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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下属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涉税问题

2024-01-30 21:17:24
提出如下问题:
一、基本情况:A公司注册地云南昆明,B公司注册地云南大理,两家公司同属于大成集团全资三级公司,2018年2月28日A和B签订《资金拆借合同》,A向B提供借款金额4200万元,年利率5.22%,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每年进行相应的展期,但根据《资金拆借款管理办法》展期超过3次不能在进行展期,但要按期计提利息,目前双方年利率调整为3.65%。

二、涉税咨询问题:

(一)增值税: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之规定。A和B公司同属于大成集团全资三级公司,双方签订《资金拆借合同》补充协议,从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年利率调整0%。A公司是否可适用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若适用怎么开具相应的发票。二是若前述“一”不适用,根据2024年1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1月22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45%,5年期以上LPR为4.2%。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A和B双方签订《资金拆借合同》补充协议,从2024年1月1日至还清本息止年利率调整0.5%,A公司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A公司目前处于盈利,税率15%,每年纳税400多万元;B连续超3年亏损,预计后续也将持续亏损,税率25%,目前企业所得税可弥补亏损金额4000万元。若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A公司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否应调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A公司适用规定免征增值税,开具免税发票。A公司企业所得税收入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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