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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总分公司授权开票发票的问题

2024-02-01 11:05:24
提出如下问题:
基本情况:2022年12月A总公司与B公司签订市政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共计3期计量,2023年2月第1期由A总公司计量,但开票和收款则由A总公司下属C分公司进行,第2、3期计量由A总公司计量、开票和收款也由A总公司进行。

咨询问题:第1期由C公司开票和收款,对于B公司来说是否存在税务风险,若存在,因发票已开和款已收,可否采取C分司将1期计量发票红冲后由A总公司重新开具,并由A总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C分公司1期计量收款。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这样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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