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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下属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增值税申报

2024-02-01 09:27:53
提出如下问题:
基本情况:A公司注册地云南昆明,B公司注册地云南大理,两家公司同属于大成集团全资三级公司,2018年2月28日A和B签订《资金拆借合同》,A向B提供借款金额4200万元,年利率5.22%,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每年进行相应的展期,但根据《资金拆借款管理办法》展期超过3次不能在进行展期,但要按期计提利息,目前双方年利率调整为3.65%。

咨询问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之规定。A和B公司同属于大成集团全资三级公司,双方是否应签订《资金拆借合同》补充协议,从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年利率调整0%,还是按年利率3.65%执行,只是开票发票时选择免税,同时申报时按免费销售额申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文件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无偿借贷是没有利息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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