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甲房地产开发商发包A项目的土建施工图设计 给乙设计集团公司某分公司,设计工作由分公司执行,设计成果由总公司出具,发票由分公司开具,设计费也是由分公司收取。请问1、这情况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哪个公司(总或分)才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2、由项目甲方、总公司及分公司签定三方合同是否能规避三流不一的风险?3、合同及设计成果如何签订、出具才符合三流合一要求?4、如有相关政策文件请提供。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设计合同与分公司签定,符合三流一致问题。设计工作由分公司执行,发票分公司开具,收款分公司收取,至于设计成果归总公司与合同签定及三流一致没有联系。关于三流问题请参考文件国税发〔1995〕192号 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总公司收款,总公司开票,总公司签定合同,这样可以完全避免三流不一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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