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公司在租赁的厂房后的空地上,与租赁方协商自建了一座钢筋结构的简易库房,原值30万元,在申报房产税时,税务局要求增加土地价值,我公司是无偿使用的,不知如何处理?有法条依据吗?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依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的房子是在其他单位的地上建设的,并没有支付土地价款,因此在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时候,房产原值不含地价,应按税务机关的而规定增加土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