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关于无偿借贷,咨询以下:
某企业集团下的关联公司A、B、C,A为商贸企业,B、C为生产制造企业。合作模式为:B、C企业生产产品卖给C,C再销售给终端客户。
前期A商贸企业有偿借款给B生产制造企业,且A商贸企业尚有应付货款未支付给C生产制造企业。
现计划变更借款操作模式,通过重新签订合同,将A的债权转给C,当做C收到货款,再以C的名义无偿借贷给B,此业务无实际资金流动。请问如此变更,C可否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第二条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以上如此变更,C可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第二条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