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我司20年前建造宿舍楼并为提供员工免费住宿,现税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账上的房产及建筑物原值同申报表税源采集里的房产原值有差异,我司说明有宿舍楼未申报房产税,税局强调要去电子税务局申报并进行减免操作,请教老师这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实际操作流程,是否有税务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宿舍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如属于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向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