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破产重整,部分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在重整期间闲置(闲置半年以上),等生产恢复仍继续使用。请问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在闲置期间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依照会计准则 ,核算上,资产在闲置期间是否应停止折旧?是或否,相关依据是什么?
谢谢解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依据该规定,贵公司闲置期间计提折旧金额不能在税前扣除。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