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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2024-03-27 14:06:16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实收资本200万,未分配利润-80万,所有者权益余额为120万。现在公司需要股权转让,转让金额为200万,请问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转让金额200万-实收资本200万=0。还是(转让金额200万-所有者权益120万)*20%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2014年第67号公告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 ,按200万转让属于平价转让,如果企业不存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按平价转让可以,如果存在以上资产,需要对以上资产进行评估,如评估增值,此时平价转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转让价格。
转让收入=转让价格-股权成本-相关税费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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