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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涉税互抵

2024-04-01 20:50:46
提出如下问题:
一、基本情况

集团A有两家子公司分别是:①境内港股上市公司B(持股比例26%);②设立在香港的境外全资子公司C(持股比例100%)。

另香港公司C持B公司股权11%。

2023年境内上市公司B进行分红,在向香港公司C分红时,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扣了10%的企业所得税,境内公司B所得税适用税率25%(境内公司B在境内已经交了所得税,以税后利润分红)。

2024年香港公司C认定为境外中资企业“中国税收居民企业”。

二、问题

1、B公司已经是税后利润在分红了,在分给C时又再扣10%的所得税,这种情况下,整体集团层面来说相当于交了2道税,是否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境内外涉税互抵?

2、2024年香港公司C向集团A分配2023年度利润时(香港公司C已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集团A是否需要就这笔利润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需缴纳,可以抵减多少企业所得税?

3、2024年香港公司C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2023年B公司代扣代缴的10%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进行抵免或退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以下文件规定:
1、2023年,香港公司C尚未认定“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所以应代扣代缴10%的所得税,不能互抵。
2、集团A不需要就这笔利润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3、2024年香港公司C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2023年B公司代扣代缴的10%企业所得税不能进行抵免或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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