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地方政府统一将当地老百姓的旧房旧地搜集,然后代向社会出租,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可以在旧房基础上改造用于经营,每年由政府统一向租用单位开具“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收取租金(该票据备注栏标有:代收房屋租金),款也转入政府账户。请问:1、这样的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吗?2、如果该结算票据上只有交款人名称,而无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扣除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此票据不能税前扣除。不属于2018年25号文所说的合规票据,不能在税前扣除。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