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国有企业所属划拨土地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转增国有资本金,这部分评估价值要不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资产应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会计计量应遵循5种属性,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并对会计计量的适用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如果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所以,企业只有在发生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接受资产投资等情况下,才会按照会计制度调整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
由此可见,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房产评估增值,并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调整房产原值的,应当按规定调整后的原值为基数计算缴纳房产税。
因此,您公司的情况如属于以上按规定应调产原值的,则评估部分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如不属于则不计征房产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