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出版社预收图书款计入合同负债,多少年以上的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预收账款挂账长期或者大额挂账的现象主要分两类:
1、非主观故意行为
部分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预收账款、发出货物后未将全部货款结转销售收入,未能及时足额纳税;以上偏差并非企业故意偷逃税款,主要是会计人员对税法的学习和理解不够,或误将预收账款结算方式当作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账务处理,或认为没有收到全部货款及开具发票就可以不记收入而未结转销售收入.会计人员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时间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会计人员过多的从会计制度角度,考虑谨慎性原则,强调所有权的实际性转移,而忽视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实现就应纳入收入,缴纳税款,混淆\"预收账款\"、\"分期收款\"等结算方式,将本应属于收款在前,发货在后的预收账款误按分期收款进行账务处理.
2、存在主观故意行为
纳税人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某一时间贷方余额为较大.该企业经营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可能性较小,故检查重点放到\"预收账款(暂收款)\"账户.此账户反映某一时间段贷方发生额比较频繁,故通过抽取调阅发生额较大的凭证详细检查.经查阅其业务日报表和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发现付款单位已将货提走,但发票未开,从而确定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只是部分余款未结.经过逐项核实,发现该企业将销售货款挂\"预收账款\",未转入\"商品销售收入\",少报销售额,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
另外,部分纳税人滥用收入确认要件,故意推延纳税时间.如有的企业利用甲方因整体交付和付款计划安排而不及时索票,滥用收入确认要件,以未验收而不满足合同确认的所有权转移,推延纳税时间.如电力行业,甲方付款有一定的付款时间规定.根据行业惯例,要5年后才付款,设备供应商也按照5年确认收入,而电站投入商业化运作一般只需要3年时间.这样会面临涉税风险,应当从实质上把握预收账款确认收入.
应税收入长期挂\"预收账款\",在税务机关的检查中是经常遇到的.对此税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注重审核账簿与查看实物相结合,掌握货物发出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