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一、基本情况
集团A有两家子公司分别是:①境内港股上市公司B(22年1月持股比例26%);②23年1月设立在香港的境外全资子公司C(持股比例100%)。另23年1月香港公司C持B公司股权11%。
2023年6月境内港股上市公司B进行分红,在向香港公司C分红时,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扣了10%的企业所得税,境内公司B所得税适用税率25%(境内公司B在境内已经交了所得税,以税后利润分红)。
2024年香港公司C认定为境外中资企业“中国税收居民企业”。C公司不从事任何贸易。
二、问题
1、按照国税函〔2008〕897号、国税函〔2009〕81号,C公司是否可以就B公司代扣代缴的10%企业所得税申请退税呢?2、如果C不能申请退税,那是否可以由集团A作为“受益所有人”进行申请退税呢?集团A100%持有C公司股权,同时也持有B公司26%的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A是否满足“受益所有人”的条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按照国税函〔2008〕897号、国税函〔2009〕81号,C公司不能就B公司代扣代缴的10%企业所得税申请退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A不满足“受益所有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