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2020年时发生了一笔苗木采购费用50万元,当时已支付了40万元,还有10万元没有支付,但是2023年收到税务通知认定我单位取得了虚开的发票,对增值税及附加进行了补缴和罚款,因为认定对方是虚开票,现在想问一下老师,我支付的40万可不可在营业外支出列支,在企业所得税汇清缴时放在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里全部税前扣除,如果不可请老师教教应怎样做合适,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贵公司取得的发票如果是虚开发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①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③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贵公司上述业务如果不属于真实业务,发生的费用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建议贵公司谨慎处理。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