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2020年时发生了一笔苗木采购费用50万元,当时已支付了40万元,还有10万元没有支付,但是2023年收到税务通知认定我单位取得了虚开的发票,对增值税及附加进行了补缴和罚款,因为认定对方是虚开票,现在想问一下老师,我支付的40万可不可在营业外支出列支,在企业所得税汇清缴时放在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里全部税前扣除,如果不可请老师教教应怎样做合适,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你公司支付的款项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法[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基于以上政策文件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