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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视同销售?

2024-04-29 15:39:43
提出如下问题:
想咨询下,买房送车位、车位签的合同是赠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视同销售?土增税要按售价预交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车位分为有产权车位和无产权车位,有产权的车位无论在单独销售还是通过“买房送车位”的形式销售,均可以对外转让,签订协议,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对于无产权车位来说,通常不能为业主单独办理产权手续,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不能对外销售。但是实务操作中,很多企业直接销售,或者通过“买房送车位”的形式,销售无产权车位。
1、赠送有产权车位
分别签订销售房屋和车位的网签合同,在签订销售房屋合同时,扣除车位价格之后,为销售房屋的价格。 2、赠送无产权车位
买房送车位实际上是一种捆绑销售行为。如果是赠送的是无产权,房企只能和业主签订房屋的网签合同,且销售价格为房屋的销售价格,车位价格无法在网签合同中体现,只能和业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分别注明房屋和车位的价格。
买房赠送车位,分别签订合同。若在合同中分别约定了房款和车位款,发票分开开具;若在合同中不能区分房款和车位款,发票无法拆分,最终只能全部按照销售房屋开具发票,车位价款无法在发票上体现,需要提前和业主做好沟通,避免给企业带来麻烦。

1、增值税 买房送车位实质上,车位的价款已经包含在房价中了,是一种促销手段,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中的无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2、土地增值税
分别做销售房屋和车位的销售处理,分别确认收入、成本。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业主的,取得的收入并入普通住宅/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赠送车位收入,并入其他商品房收入计算。 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买房赠车位,房价中已包含了车位价格,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无偿赠送规定,非视同销售,分别做购房与车库的销售处理,分别确认收入、分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分别开具发票,应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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