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我司2018年帐面注册资金500万元,2022年认缴增资500万(股东会章程约定2027.12月底前完成缴款),增资后注册资金1000万元;2023年1月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产生利息10万元,取得银行发票,我司在汇算企业所得税时处理如下:
1、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10万进入“财务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时扣除
2、我司对扣除的理解为:因为增资的500万约定在2027年12月底前到位,我司在2023年产生的贷款利息时期未超出增资时期,参照对国税函(2009)312#文件的理解,是符合扣除条件的。
请问以上业务处理和对文件理解是否正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文件规定,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10万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12号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