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就是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会存在会计和税法上处理不同,税收计算处置收入的标准是怎样的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两者存在差异有2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会计上已确认为投资收益,但税务处理时不应确认。例如权益法下,投资企业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确认,但被投资企业并未实际分红的投资收益。这部分投资收益,会计上已经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收入。企业应作纳税调减处理。还有一种情况是,会计上不确认为投资收益,但税法规定应该确认。例如,权益法下,当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投资企业在会计上通常会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但根据税法规定,这笔收益应作为股息、红利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企业应作纳税调增处理,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再作纳税调减。依据上述情况,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考虑上述两种情况。并依据以前年度的调整金额进行处理即可。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