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我司预收物业费向业主赠送了米和油,已按视同销售确认了收入并缴纳了增值税,处理业务如下:
1、借:销售费用 100+6
贷: 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6
贷: 银行存款 100
提问:该笔视同销售收入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相应依据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需要交纳。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