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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税函(2009)312#文件就“期间”的认定

2024-05-10 15:35:32
提出如下问题:
股东在认缴注册资本期限内,就公司贷款利息是否抵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税函(2009)312#文件中有一公式 如下:

当期不能抵扣借款利息=该期间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1、这里的“该期间” 是指超出认缴资金本的其期间,还是在认缴注册资本金的有效期间 2、我司理解“该期间”若为超出认缴资本金的期间,故贷款利息不能抵扣,我司不在超出认缴期间,故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这里的“该期间” 是指在认缴注册资本金的有效期间 。

2、这里对法条的理解存在异议,请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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