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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确权的资产销售,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包含哪些?

2024-05-13 14:57:48
提出如下问题:
政府将一部分原作为公建配套的地下车库确权给我公司。按评价价初始登记到我公司,另原这些地下车库土地性质是划拨的,我们缴纳需缴纳土地出让金,转为出让性质。

后续该部分地下车库要销售出去,销售的时候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这部分资产扣除项目金额要怎么算?

只有土地出让金和本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吗?是不是可以扣地下车库的重置评估价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土地增值税成本扣除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由于在清算时已将公共配套设施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分摊到可售的房地产,因此清算后再转让的其应扣除的成本确认为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因此,您公司是否能按重置评估价值扣除,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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