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浙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准备将原来作为公建配套的地下车库确权给我们用于销售,这个地下车库原是我们发开项目的其中一部分。因为是原公建配套设施,账上是没有成本的,还要交地下车库的土地出让金划拨转出让。现我们要销售这部分地下车库的时候有哪些扣除项目可以抵扣? 地下车库的这些项目有些清算了,有些还没有清算扣除项目有什么区别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所以,房地产企业销售车地下位计缴增值税时不扣除土地地价。
一般说来,如果地下建筑面积属于计容面积,则地下建筑应该分摊土地成本;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不属于计容面积,则不需要分摊土地成本。从全国情况看,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基本上是不计入容积率的,因此按照配比原则要求,地下车位不需要分摊土地成本。
所以,地下建筑不计容,相应不分摊土地成本,其中的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地下车库的这些项目有些清算了,有些还没有清算扣除项目有什么区别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