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浙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将我公司开发的原公建配套设施地下车库,按评估价值确权给我公司。我公司缴纳该部分地下车库的土地出让金用于销售。现我公司销售这些地下车库,有的原已办理过土增税清算,有的未办理过清算。销售的时候缴纳土增税的扣除项目分别有些什么?账上这些地下车库的价值只有政府无偿确权评估价及土地出让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贵公司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上述成本费用是可以扣除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