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国有独资企业股东(国资委)没有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是不是在汇算清缴是要做调整处理?另外,要是国资委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经董事会决议是否可以向国资委发出催缴通知?如果仍不缴纳会有什么后果?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国税函2009年312号文件规定,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股东出资不到位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有个前提条件,即在规定期间未足额出资。向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调整处理。
要是国资委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国资委发出催缴通知。双方需要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