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我公司(居民企业,非上市)目前经过评估净资产为2亿元。有两个自然人股东大王、小王,该二人为父子关系,大王原始出资7000万,持股70%(所占净资产份额为14000万),小王原始出资2000万,持股20%(所占净资产份额为4000万)。现在因为业务需要,小王拟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大王,根据2014年67号文件,直系亲属间可以低价转让股权而被认为是有正常理由。请问如果小王将持有我公司20%股权无偿让渡给大王,第一,该转让属于股权转让收入偏低,但是有合理理由,未产生个人转让财产收入吧?第二,大王取得小王的这部分股权,未来如果再转让给其他方时,可以扣除的股权的成本为小王实际取得股权(即原始出资)时的股权成本2000万元?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以上处理是可以的,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