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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配股是否需要申报投资收益优惠

2024-05-23 22:22:3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公司投资一农村商业银行,取得的年度分红,有的年度为现金收入、有的年度为配股、有的是配股和现金收益并存,请问配股部分我公司是否需要进行投资收益的免税申报?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配股部分属于非货币收益,贵公司需要进行投资收益的免税申报。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
  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销售货物收入;
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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