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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以旧换新

2024-05-21 17:25:45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家电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公司目前开展以旧换新业务,顾客拿旧家电购新家电,新家电2000元,旧家电100元,顾客交款1700元,剩下的300元由政府补贴200,旧家电卖给有资质的拆解企业,给旧家电款100元。我们按2000元计提销项,300元做应收款,这样还需要给顾客反向开票100元吗?给拆解企业开发票需要营业范围加上资源回收吗?

第二种处理方法:按2000元计提销项,100元做购进旧机成本,反向给顾客开票(税率是多少?如果是给单位开发票税率是多少,能开专票吗),拆解企业给的100元做收入计提4%的销项(还是计提2%)?这样处理哪儿不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公司不是资源回收企业,购买的旧机,不能反向开票,旧家电销售给拆解企业,您公司应当是按13%的税率开具,不能按4%或2%计提销项税额。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二、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八、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九、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请参考以上文件来确定能否反向开票及能否简易计税。
专家回复
您的理解正确,应当按销售旧货即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不是按一般计税13%的税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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