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有一笔应收账款已超过5年未收回,这中间也有诉讼,陆续收回了一部分,还有300多万未收回,后来双方达成协议以抵房的形式来偿还我们的应收款项。协议约定在去年年底房子可以网签,但是到现在为止都办不了预售证,他们企业诉讼非常多,房子未建起来,土地和房子均已抵押给了不同主体。这种感觉就像给我们画了一个大饼,房子能办网签的可能性很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不能把这300多万确认成实实在在的损失。(2年前我已确认损失,但做了纳税调增)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贵公司上述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做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