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我公司是一家新建化工企业A,化工项目用地的一部分土地属于其他公司B原化工项目用地,但B公司尚未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已对B公司项目用地进行平整、植被恢复、支付征地补偿款并以土地为基础办理前期手续共计支付费用1200万元,我公司A支付B公司上述费用1200万元,请问:1.应该取得什么性质发票?2.我公司属于基建期,会计上记入什么科目?3.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建议贵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确定发票开具内容。2、B公司如果没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转让权,贵公司支付的1200万元属于征地补偿款,B公司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贵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存在风险。3、如果贵公司上述业务合规,个人理解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银行存款等。4、此项支出如果与贵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关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