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为法人单位,是一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2023年我公司亏损,但合伙企业有所得,虽然没有宣布也没有真正分配,但按照规定我公司应按照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并入调增金额后,我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仍然为负数。请问对这笔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我公司应该如何入账?如果真实收到了分红,应该如何入账?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即: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就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这笔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先不用入账,真实收到了分红,才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