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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

2024-06-03 07:50:35
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请问,1.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起征点是多少,相关的政策依据是那个文件?2.5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业务是否不需要发票也可以所得税纳税扣除。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增值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认定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具体而言,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对于按期纳税的情况,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对于按次纳税的情况,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这一标准适用于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总局2018年28号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1.个人是每次500元为起征点。
2.500元以下的可以不开具发票,以收款收据等资料税前扣除。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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