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广东省佛山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延迟交付,现公司同意支付给业主补偿金,请问支付的这个补偿金我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它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延期交房或因房屋质量问题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