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委托研发业务,该业务截止到现在已经完成。但是研发公司未做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在这个前提下是否可以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财税[2018]64号文件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以上文件要求企业留存备查,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没有明确要求,建议贵公司尽量完善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