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2021年建了一栋厂房,合同总价5000万。22年6月已达可使用状态,22年6月我司按5000万做了估价入账,按50年计提折旧。但22年未峻工结算,有400万发票未取得。23年最后审计确定造价总额4800万,并于23年8月取得发票。
请问:1、我司按5000万做了估价入账,会计上22年也按5000万计提了折旧50万,是否正确?23年会计上是否需对22年多提的2万折旧进行调整?
2、23年汇算清缴时,是否需对22年多提的2万折旧是否纳税调增。
3、假如22年按4600万估价入账,22年少交的房产税是否补交,是否要补交滞纳金?
4、未开发票的取得时间,是否有规定,对税收有什么影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公司按5000万做了估价入账,会计上22年也按5000万计提了折旧50万,是正确的。
23年汇算清缴时,不需要对22年多提的2万折旧纳税调增。
假如22年按4600万估价入账,22年少交的房产税是要补交,要补交滞纳金。
依据税收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收到应税货物或者服务并付款之日起30日内开具发票。如果您尚未获得发票,可以联系卖方催促其开具。如果超过了30日,您可以向税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如果卖方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开具发票,您可以依据税收法规规定,自应开具发票的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卖方催促其开具发票,逾期未开具的,您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按规定开具代开发票进行代开。
发票作为税收征收的重要依据,对于纳税人和国家都有重要的意义。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卖方不及时开具发票,不仅会影响买方的正常纳税,也会给自身的行业主管部门带来不良影响。所以,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当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催促卖方开具发票,并且在遇到违法行为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于卖方而言,应当充分意识到发票开具的重要性,及时开具发票,遵守税收法规,避免违法行为的产生。致力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共同促进经济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