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工程施工中,由于承包方现场管理不善,甲方进行处罚,结算时一并处理。
问题:
1.结算时结算价是否可以冲减罚款后,由承包方按照冲减后结算价开具发票,进行结算。
2.罚款是否可以看做组成销售额的价外费用的一部分,双方最终结算数据以扣除罚款后金额结算,有什么风险及相关张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该情形属于委托方(付款方)收取受托方(施工方)违约金的业务属性,应结合已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对违约情形处理相关条款采取相应措施,一般不宜采取降低结算款(即降低开票金额)的方式,该违约情形应视为一项独立业务进行处理;
2、一般情况下,委托方对扣取的违约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在实际工作当中,也存在直接冲减工程成本的做法,委托方收取该违约金无需计缴流转税(普遍开具收款收据给施工方则可);
3、以上仅供参考,请予结合实际情况再做判断,依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