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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赁相关涉税问题

2024-06-06 07:56:58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和某集团公司签订一个10年的房产租赁协议,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因资金及业务调整,我们与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管理、收益权转至其分公司,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每年1月31日前支付当年租金。因前期我们已经支付给集团公司10年租金,现由分公司退还我们余下9年租金。



请问老师:

1、前期支付给集团公司的10年租金,现由分公司退还余下9年租金 的退款路径是否合理?

2、因现还未到纳税期,对方退回9年租金后,对方的增值税及房产税应按什么缴纳?

3、在预收租金的情况下(如预收10年租金),对方的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如果分公司与集团公司为统一核算,由分公司退款没有问题,如果是独立核算,那么由分公司退款不合理。
2.您公司支付全额租金时,集团公司根据租赁协议,收到租金时,应计提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房产税有的是按月有的按季有的按年计算缴纳,房产在集团公司名下,应由集团公司按规定缴纳。
3.预收租金,增值税按收到租金时计算缴纳,房产税按企业所在地规定即按月、季或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特租赁期分期确认。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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