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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增税税收优惠

2024-06-19 08:06:05
提出如下问题:
【6月12日】提出以下问题:

老师,按规定一般纳税人,单月营收不足10万元,可以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我司注册在上海,在日照、武汉、厦门均购置了房产,并且已经对外出租,按规定在属地预缴增值税、附加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目前,各地房产租金收入不足十万元,但我司整体营收总额超了10万元,像我们这种情况,在属地预缴增值税时,是否能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免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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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老师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您公司外地预缴租金不足10万,预缴税款时可以享受附加税的减免政策。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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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着上述业务场景,补充2个问题】:

像我司目前整体营收超过10万,但拆分到各地房产单月租金营收不足10万,预缴时如果享受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两费减免后,在注册地申报增值税申报增税时,因为公司整体营收超过10万的,那是否要就属地预缴时减免的教育附加两费进行补缴?如需要,因为现在注册地申报时,将属地预缴的金额填列至【分次预缴】行后,注册地增税及附加税就是扣除属地预缴的金额,无法就此两费进行补缴,应通过什么途径可以缴纳?

另外,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补缴不会产生滞纳金,这种说法是法正确?(只想确认日照、武汉两地情况)能否提供相关政策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不用补缴附加税,机构所在地按机构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附加税即可,无须补交。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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